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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保监局积极推动保险业参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来源:保监会网站 添加人:爱德标识 添加时间:2010-03-29
2010年2月21日,经国务院同意,卫生部、中央编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深圳市作为十六个试点城市之一,正在制定具体落实办法。深圳保监局抓住机遇,积极协调推动保险业参与改革试点,进一步拓宽保险业的发展空间。
一、紧跟医改试点政策研究保险服务内容和方式 (一)保险资金投资医疗机构政策更加明确。《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快推进多元化办医格局,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允许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公立医院转制重组。这为保险资金参与医疗机构投资提供了更加充分的政策依据。保险资金投资医疗机构,可以强化对医疗健康保险的风险管理及服务监控,解决制约健康保险发展的体制性问题。 (二)允许保险公司参与医疗支付制度改革。《指导意见》提出:完善补充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和道路交通保险支付方式;在加强政府指导,合理确定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合理控制医院医药总费用、次均费用的前提下,探索由医院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谈判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参与谈判将使得保险公司具有一定的议价能力,有利于控制医疗成本,改变健康险盈利能力差的现状。保险公司应与医疗机构一起探索车险、医疗健康保险等方面的收付费方式改革,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提供更方便快捷的保险服务。 (三)加强医疗信息化和标准化建设有利于深化医保合作。《指导意见》要求,要研究制订医疗机构内部信息管理的规定和标准,逐步建立医院之间、上级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之间、医院和公共卫生机构、医保经办机构之间的互联互通机制。目前,部分保险公司正在对照《保险业务代码集》在自身系统内统一医疗产品和服务代码,中国人寿(28.49,0.89,3.22%)、中国人保、平安保险、太平保险等也正在合作开发《医保数据交换规范》。保险公司均应抓住机遇,适时推进相关建设,为未来加强与医疗机构的深度融合、探索医保合作新模式打下基础。 (四)医药费用结构变化对健康保险经营提出新要求。《指导意见》提出:要改革公立医院原有的“以药补医”机制,逐步取消药品加成政策;采取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等措施,通过医疗保障基金支付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在新的收付费模式下,医药费用的结构将有所变化,药品费用支出总体呈下降趋势。这将对医疗健康保险产品的经营成本和市场需求产生影响。保险公司应重新审视和更新现有医疗保险产品条款费率,使其更符合消费者实际需求。 (五)为医疗责任险发展提供契机。《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积极发展医疗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责任保险,完善医疗纠纷调处机制,严厉打击“医闹”行为。这为发展医疗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责任保险提供了政策依据。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公司应进一步加强与政府部门及医疗机构的沟通协调,通过行政规章或地方立法的方式,积极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发展,提升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二、推动保险业积极参与改革试点 据了解,深圳市作为16个试点城市[1]之一,已与香港大学签署协议,将联手共建香港大学深圳医院,力争将其打造成为全国公立医院改革的样板医院。同时,深圳市正在制定《关于进一步鼓励和促进社会投资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与其他公立医疗机构享有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而获得的政府补贴”。 目前,平安保险集团已同香港的康健国际和中山大学医学院开展合作,计划年内在深圳和广州开设4至5家门诊和体检中心,下一步将积极争取投资全科医院。人保健康也在深圳成立了新医改专业工作小组,参与公立医院改革和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包括创新配合新医改的产品组合,完善特需医疗配套服务,协助政府开展涉及卫生民生工程的基础性服务,完善卫生电子信息建设,探索对深圳地区医疗机构、养老机构、体检机构等相关产业投资等。 综合各方面情况,在深圳市率先开展保险公司参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条件比较成熟。深圳保监局将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为保险业参与公立医院改革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一是请示市政府为保险业投资医疗、养老机构提供审批便利和税收、用地方面的优惠政策,或是在公立医疗、养老机构的改制重组中,优先考虑保险业的参与。二是积极探索政府部门与商业保险在社会医疗保险领域的有效合作模式,逐步实现将社会医疗保险的部分环节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运作管理。三是协调深圳以地方立法或制定政府规章等形式,促进医疗责任保险发展。(深圳保监局) |